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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俊丞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7(3)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制度的历史表明,其基本的制度都是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产物,缺少法律特别是私法参与.这一特点使现代民事主体一般理论在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上缺乏解释力和有效性.因此,理论研究需要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制度的价值目标、分析工具、分析对象等进行检视、阐释,进一步建立起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有效的理论分析框架,才能实现理论发展和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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