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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涵义的理论与实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促进“货运代理人”本质涵义的统一与明确, 分别归纳了国际上权威组织、法律法规对货运代理人的代表性表述, 货运代理人针对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等提供的服务业务范围以及国内由外经贸部、各运输方式的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货运代理人的释义, 从其从属性、商业性、法制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等方面剖析了货运代理业的行业属性, 探讨了货运代理人的行为属性以及法律地位, 在此基础上根据货运代理业的实际情况, 提炼出现代意义上的关于货运代理人的明确涵义, 并提出在中国加入WTO后应加快《货运代理法》的立法进程, 以此推动实现货运代理行业的统一规范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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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集装箱全程运输服务概述 2000年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以集运全[2000]26号下达<关于试办集装箱全程运输服务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00年10月1日起,铁路集装箱全程运输业务在哈尔滨、北京、郑州、上海、兰州铁路局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的8个车站(滨江西、广安门、郑州东、西安西、上海西、大朗、深圳北、兰州北)率先开始试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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