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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家麟 《中国港口》2003,(11):42-43
<正> 货物在运输、作业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即为货运事故。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在外理赔偿事宜时,国际航线货物运输由《海商法》进行调整;国  相似文献   
2.
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制订水运、港口法规时,应当怎样确定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是作为承运人的雇员或代理人,还是独立合同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国家利益而制订的。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确定涉及我国港口经营人与国际海上运输承运人的关系,因此还应当充分考虑国际航运公约和大多数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样才能有利于我国与国际之间的交往。 (一)港航之间存在必然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在帆船时代,当船主就是货主时,船主雇用的船员往往就是装卸工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贸易与运输逐渐分离,出现了专司运输之职的公共…  相似文献   
3.
朱家麟 《中国港口》2003,(10):47-48
<正> 货物运抵到达港,承运人实施交付时往往会遇到变更收货人的情况。当货物卸进港区库场时,港口经营人必然会面对交付变更的问题,这是需要谨慎处理的。  相似文献   
4.
<正>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以下简称《港规》)发布之后,出现了这样一种说法:现在,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已经完全确定,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作业合同的约定,由《港规》进行调整。港口经营人不必再考虑运输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只需按作业合同履行就是。表面上看,这种说法也没有错。但是,如果因此就将作业合同与运输合同完全割裂开来,否认两个合同之间的内在联系,否认港口作业为水路运输服务的从属性,那就不对了。在实际运作中就有可能发生问题。  相似文献   
5.
<正> 在《合同法》分则“运输合同”这一章中,有两条关于承运人拒绝运输的规定。第306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56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307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  相似文献   
6.
朱家麟 《水运管理》1994,(2):11-14,10
对船舶货运业务代理开放的若干问题探讨朱家麟在船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内,有一项重要的项目,即船舶货运业务代理。这项业务活动关系到港口生产组织,又直接影响船舶航行的安全性和货运质量,因而为水路货物运输有关的各当事人所重视。最近,水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已经开放...  相似文献   
7.
<正> 我曾经问过不少港口同志,在货物运抵到达港,向收货人交付时应当以什么为根据?得到的回答几乎都是:凭提货凭证。“谁持有提货凭证,我把货物交给谁”,简而言之,“认单不认人”。近年来又有人提出,运单运输的货物,交付依据是“认人不认单”:一旦确认了收货人,没有提货凭证也应该把货物交给他。 孰是?孰非?这是一个亟需辨明的问题。 整个货物交付过程分两个步骤:一是办理提货手续,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承办,一是收货人提取货物时的交接、交付。如果  相似文献   
8.
朱家麟 《中国港口》2003,(12):38-39
<正> 散装货物是指无包装,不能以件承运和交接的货物。散装货物分液体散货和干散货两类。液体散货的交接比较简单,货物装船完毕,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对  相似文献   
9.
<正> 在到达港.运输货物完成了向收货人交付后,令港口经营人头疼的便是不能及时收取港口费用。港口经营人在催讨不着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令港口经营人困惑不解的是:官司还不一定能打赢。有位同志甚至告诉我,他们那里有个收货人坚持要提货,却坚决不付费。于是就提出一个问题:收货人应当支付港口费用吗? 在展开讨论之前先要提醒大家注意:第一,收货人是指运输合同中的第三人,即提单持有人或托运人指定的有权提货的人。第二,提货人不一定是收货人。有些同志认为凡是到港区来提货的都是收货人,是收货人就应当支付港口费用,其实是不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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