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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修建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工前必须通知航道部门参与监督放线;工程施工完毕应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工程竣工应有航道部门参加验收。”第十九条也有类似的表述。在适用上述条文的涉案中,无论是执法人员、航道部门还是管理相对人对条文中“及时”的理解常有争议。如何认定清除遗留物的“及时”性,对水路执法意义重大。本文拟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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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水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五种形式,建议在规范裁量权时应当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在违法行为的情节界定上,提出"以等级定情节,兼顾具体违法行为"的指导思想,恰当界定违法行为的五种情节,进一步规范水路行政处罚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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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江下游(清远至河口)航道整治工程初步设计已获通过。如果能开发源于北江(芦苞水闸)的九曲水至白坭水(中段)(下简称九白水道)的航道,也就开辟了白坭水至西江、北江的新通道,由此可充分发挥水道的航运、泄洪、调水入穗的功能,使水资源得到综合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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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经营者在市场激烈竞争的今天必须根据航道、港口、航线、货源合理选配船型,充分利用航运资源,增强企业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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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简述航道行政处罚管辖的今昔,建议在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后,对在两个地级市共水航道(左右岸分属不同的行政区)的违法行为,提出以“属地管辖”法定原则为主,与“立案管辖”为辅相结合进行管辖,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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