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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介绍
2012年6月,东方公司与四海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东方公司应于2012年7、8月中旬分两次各向其提供钢材2 000 t,价款按照发货时市场价格计算,四海公司则应于2012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货款,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在第一次发货后,2012年8月,东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海公司又进行了第二次发货.但是,在运输过程中,因航运公司问题,造成部分货物锈蚀.2012年11月,东方公司联系四海公司要求其结清货款,四海公司称第二次发货的钢材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其不能及时生产且因此蒙受巨大损失,表示拒付货款.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东方公司将四海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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