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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二手车的流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3月13日下发了《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其中明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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