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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事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陆旭成 《水运管理》2005,27(8):26-28
通过对《民法通则》、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分析研究,论述在海上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权利义务主体以及确定海事精神赔偿数额所应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2.
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相似文献   
3.
在海难事故中,海事主管机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相关作业费用属于清防污费还是救助费,常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作业目的划分清污费用和救助费用。该规定源自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手册》,是确定救助费用能否作为一项污染预防措施费用在油污基金中获偿的原则。然而,理论界对上述原则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实务中也有法院将其作为区分救助法律关系和清污法律关系的标准。从梳理该原则的起源入手,分析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相似文献   
4.
宗雅玲 《中国水运》2014,(3):74-76,80
国际贸易一般情况下包含了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等诸多环节。毫无疑问,货物买卖是其他诸多环节的起点和基础,其他环节均因其产生并为实现货物买卖而服务。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需要进行跨越国境的运输,完成从卖方到买方的地理位置转移。其中,海上运输是最重要的运输方式。由于国际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别受买卖法与运输法调整,而国际、国内、有关买卖、运输的立法并不同步,导致作为前端的买卖合同与作为后端的运输合同不能有效衔接,极大阻碍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为了能够充分反映国际贸易的发展、适应新的交易需求,国际商会决定对现行的《Incoterms2000》进行修改。新版本《Incoterms2010》无论在语言上、结构上还是内容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贸易活动的指导性更强,使用起来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5月1日施行。该规定可以有效地指导货运行业中引起的争议。  相似文献   
5.
张洪波 《中国电动车》2007,13(3):336-337
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司法解释存在着解释路径上的诸多困惑,实有越权之嫌。立法机关应适时对于此类问题作出立法解释,以消除理论及实践中的困惑,统一司法适用。司法解释理论研究的薄弱和适用解释规则的缺失,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惩治假冒军车作出了《司法解释》,非法从事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在具体操作上又加以详细规定。有学者认为这个司法解释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相矛盾。原因是在时“肇事后逃逸”性质界定上,其究竟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只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结果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解释》与刑法不仅不冲突,而且还根据实际情况对交通肇事罪的惩罚范围作了合理调整。  相似文献   
8.
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是必要的;当前影响警察作证制度存在着一些障碍,需要不断探索,以推动法治观念的更新和司法工作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论海上人身伤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航运、港口作业、捕捞等为主体的海上各行各业,尤其是航运业一直是事故频发的行业,动辄就会出现人身伤亡的情况,而伤亡一旦发生就不可挽回,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于是事后的人身损害(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就成了缓解和弥补当事人及其家属损害的唯一救济方式。但是,我国目前对于海上人身伤亡尚无一套统一而严密的法律制度可循,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而且其中主要的还是一般性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这在实践中通常会造成司法混乱。因此,在当前各界都主张对《海商法》修改的契机下,本文对海上人身伤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讨论就显得有了较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中国是海运大国,是世界上拥有海员最多的国家。我国法律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急需完善。文章针对现有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做出阐述,以探寻更为合理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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