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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制度。它承认了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配偶一方可以以侵权行为为理由对有过错配偶一方请求赔偿,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一个长足进步。但理论和实务操作中对该制度中的赔偿范围问题仍存在不少疑问和争论。本文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定义、性质进行阐述,随后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2.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财产的积累,财产形态呈多元现象,有投资公司成为股权和股票证券帐上资产的,有购置房产和贵重动产为实物资产的,有银行存款为货币资产的,等等.因此,家庭财产的丰富积累,财产形态多元现象,在夫妻离婚中所调整的利益增大;同时,也随着家庭财产形态多元化现象所带来的财产处置行为的多元化,有法律行为的处分和事实行为的转让,对财产的权利属性认定难度增大.因而,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财产归属争议日趋激烈.修改的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原婚姻法夫妻财产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正,由于修改后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的修正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且修改后的婚姻法进入司法实践不长,因而,司法实践中对婚姻财产的认定产生争议.本文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财产的认定结合下列案例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离婚立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缺陷日益突出,对其修改已刻不容缓。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并采取例示主义的表述方式,符合婚姻的本质、职能和我国现阶段婚姻状况以及世界各国离婚立法的基本趋向。这一方面使婚姻当事人有具体标准可以对照,以决定是否起诉,法官有具体标准可以操作,以正确定案;另一方面又把一切难以列举的导致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事由包含在概括的规定中,以防列一漏百  相似文献   
4.
离婚自由作为一项现代婚姻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确立,无论是法律规定的不能离婚的理由还是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不准离婚都是在特定条件下对于离婚的限制,而严格上不可以离的婚是不存在的.  相似文献   
5.
文章从法学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践问题的离婚财产分割进行了分析。在比较两大法系相关领域的法制经验及其社会背景的基础上,指出离婚财产分割中规则和裁量应当互相平衡,同时它们之间具体的结构和地位则依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我国来说,基于我国的现状和国情既需要完善规则,又要完善、规范裁量权,使两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6.
杜循钢 《经济导报》2010,(14):36-37
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婚前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离婚案由法官酌情判决。这和美国、欧洲邻国以及澳大利亚大相径庭。因此,伦敦长期享有“离婚之都”的称号。既为无数的“秦香莲”争取到了权益,也吸引了借离婚巧取豪夺的淘金者。  相似文献   
7.
安华 《经济导报》2010,(17):20-20
4月28日新华网的一则新闻说,湖南长沙市一对有着十多年美满婚姻生活的夫妇,近日却突然准备离婚离婚的原因竟然是为了规避房产新政中对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限制政策。据报道,这对夫妇一直关注二手房市场,正准备出手购买时与新的房产政策不期而遇。按照规定,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无法享受到房贷优惠。为此,他们不惜暂时放弃十多年的婚姻,来争取更加优惠的房贷。  相似文献   
8.
对我国《婚姻法》进行修改和重构,既有迫切的必要性,也有现实的可行性。本文拟就从现行《婚姻法》存的缺陷,对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提出的建议和设想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制定新法的基本思路和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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