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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文珠 《驾驶园》2007,(12):64-67
提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应承担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规定:"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保险人不予赔偿".但一保险公司却因代办人在合同签订时未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结果难逃赔偿责任.10月11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宣告结束.  相似文献   
2.
8月28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河南省太康县的杨长更因交通事故赔偿诉第一被告何秀根、第二被告金华金温快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赔偿一案,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第二被告——金华金温快客有限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范围内.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对超过500000元的部分.由第一被告何秀根、第二被告金华金温快客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承担。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案。  相似文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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