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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从公司辞职后干起了倒卖拼装车的行当。前不久,陈某从郑某(我出售给他的)那里购买的一辆拼装车在行驶中方向盘失灵,撞坏了马某的轿车,并有人员受伤。公安机关认定陈某负事故全责。由于转让和驾驶拼装车属于违法,陈某、郑某和我均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请问,在民事赔偿方面该由哪些人承担责任?读者赵其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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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娟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5(4):1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文章结合作者自身实践,论述了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未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但事后经受让人书面通知,债务人签字确认的,只要受让人能够证明转让行为确实存在,该转让并非对债务人绝对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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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梅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3(6):38-41
物权法草案有关动产抵押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可设定抵押的动产范围限定过窄,抵押财产转让方面有违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及对受让人明显不公平。我国物权法应明确规定合法动产均可设定抵押,取消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同时为平衡抵押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交易安全,针对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是无偿、有偿、价格是否合理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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