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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这一法律规定出台后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其核心是围绕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分析,指出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坚持这一归责原则的同时,力求在立法上更周全、更公正,坚持社会本位主义,维护道路交通主体的应有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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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国社会环境资源犯罪特点的分析,提出环境资源犯罪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原因在于,环境资源犯罪有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采用相对严格的规则原则将有效地减少环境资源犯罪的数量,有效地保护我国日益恶化的环境。现行的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能适用于今天的环境资源犯罪的新形势了。文中列举了国外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环境资源犯罪所取得的成功经验,提出了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现实必要性及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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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精神损害而要求赔偿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是,传统法学囿于旧有观点的束缚,往往忽视了环境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性,很少关注环境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环境精神损害应当进行赔偿,我国也已经有了这方面的司法实践。在环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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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女士来信:我是一名小客车司机,2011年3月份的一天,在拉着乘客通过一个村庄时,突然从胡同里跑出来2个孩子横穿马路。我当即采取紧急刹车措施,虽然2个孩子安然无恙地脱离了危险,但由于车辆行驶的巨大惯性,坐在车上副驾驶位置上的乘客林先生在没有任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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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半年前,我购买了一辆新车,但一直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4个月后,好友李某要求借用,碍于情面,我借给了他.不料李某却因车速过快撞死一名行人,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李某倾其所有还不够赔偿费用的一半,死者家属遂要求我赔偿.我认为自己与李某之间只是借用关系,且我对交通肇事的发生无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吗?读者:谢琳谢琳读者:尽管你并无过错,但你必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一般为11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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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6日,驾驶员兼车主钟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行驶在乡村公路上,突然车轮弹起一块小石子击中了正在路上正常行走的王有华的眼部,车主主动送伤者到当地医院抢救治疗,伤者经住院20天后痊愈,花去医疗费共计人民币2890元。后来车主以自己驾车未违反交通法规,车轮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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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之后的一段时间,我国的沈阳、上海、成都、海口等城市纷纷出台了类似这样的政策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中,如果因行人违童造成损害后果的,机动车方可以不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撞了白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