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30篇
  免费   0篇
公路运输   3篇
综合类   5篇
水路运输   12篇
铁路运输   10篇
  2024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4年   3篇
  2011年   2篇
  2010年   4篇
  2009年   3篇
  2008年   3篇
  2007年   3篇
  2006年   3篇
  2005年   1篇
  2004年   2篇
  2003年   1篇
  2002年   2篇
  2000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3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宣行 《中国船检》2006,(8):84-85
【案情回放】 被告所属的Maltasian号船载运1200箱湿咸鱼.从格拉斯哥港运达热那亚港.船舶抵达热那亚港时发现咸鱼已发红毁损。承运人出具的清洁提单适用1924年COGSA.提单的受让人ALBACORA S.R.L.依据提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承运人违反了COGSA第三条要求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并且卸载所运货物”.被告在积载货物和给货物通风时有过失.并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货物毁损是由于货物自身的缺陷引起的,按照COGSA第四条应免责。  相似文献   
2.
汪洋 《航海》2009,(2):33-34
进口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代为报关后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作为委托人的货主而言是一份办理增值税抵扣的关键文件。货运代理人应当及时并且主动将其取得的单证交付委托人,其怠于返还专用缴款书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委托人抵扣税款不能的损失。  相似文献   
3.
1 案例 红旗商场与蓝天机电厂签订了一份高压锅买卖合同,约定红旗商场从蓝天机电厂采购1 000个"蓝天"牌高压锅,单价150元,2008年6月15日交货,交货地点为红旗商场.如果蓝天机电厂不能按期交货,则每延迟一天支付1万元违约金.红旗商场支付了3万元定金.后由于蓝天机电厂委托的运输单位的责任,至6月25日才交货.红旗商场要求运输单位承担延迟交货的损失,遭到运输单位的拒绝.  相似文献   
4.
现代交通中,公路客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汽车客运站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合同法在规范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时便遇到了困难。因此,对当前这一民事法律事实进行讨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旦发生了旅客人身伤亡事故,关于旅客的赔偿问题就更显复杂。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颇为困难的问题。本文将主要探讨汽车客运站在合同上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5.
周军  徐茂林 《黑龙江交通科技》2006,29(10):103-103,105
分析了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在整个工程合同管理中的位置,阐述了监督好施工质量、进度的同时,对工程合同的监理也应该同样引起高度的重视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6.
在旅客运输过程中,乘客受侵权造成人身伤亡案件时有发生,论述由于第三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乘客人身伤亡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承运人的侵权责任及赔偿、承担人与第三人的责任关系以及对承运人责任的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7.
林爱民 《世界海运》2000,23(2):29-31
民法上的竞合比较复杂,针对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韧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具体分析航运争议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对竞合问题的处理是各国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1案例 红旗商场与蓝天机电厂签订了一份高压锅买卖合同,约定红旗商场从蓝天机电厂采购1000个“蓝天”牌高压锅,单价150元,2008年6月15日交货,交货地点为红旗商场。如果蓝天机电厂不能按期交货,则每延迟一天支付1万元违约金。红旗商场支付了3万元定金。后由于蓝天机电厂委托的运输单位的责任,至6月25日才交货。红旗商场要求运输单位承担延迟交货的损失,遭到运输单位的拒绝。红旗商场遂要求蓝天机电厂支付10万元违约金、6万元定金和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1万元。蓝天机电厂认为延迟交付10天并没有给红旗商场带来直接损失,因为至6月25日交货时红旗商场还有库存的“蓝天”牌高压锅。同时认为,延迟交货是由于运输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应该免除蓝天机电厂的违约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相似文献   
9.
王蕾 《航海》2011,(3):27-28
本案作为一起涉外纠纷,准据法的选择是审理案件的前提。通常无单放货案件的原告选择的诉因是违约,而本案原告却选择了侵权作为追究承运人责任的基础。因此,在案件审理时应以侵权行为的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同时,在损害责任的认定上,亦不同于一般的违约责任,应当看承运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认定其是否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既往我国司法实践较少涉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违约责任。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认定民事关系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其次在冲突规范的适用方面,《海商法》第269条作为关于海商海事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一般规定适用,但对于具有消费者合同性质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而言,还应考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最后就《1974年雅典公约》的适用而言,需要同时考虑公约是否应当优先于《海商法》适用,以及是否符合公约本身的适用范围。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974年雅典公约》及《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以一般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承运人过错的认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预见性,二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避免性,后者的实质是判断承运人避免损害发生的行为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