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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梅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3(6):38-41
物权法草案有关动产抵押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可设定抵押的动产范围限定过窄,抵押财产转让方面有违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及对受让人明显不公平。我国物权法应明确规定合法动产均可设定抵押,取消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同时为平衡抵押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交易安全,针对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是无偿、有偿、价格是否合理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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