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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中箱的流转就是单证的流转,从发货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开始一直到货物被收货人顺利提走的过程中,都需要编制各种单证。这些单证是货方与船方办理货物交接的证明,同时也是划分货方,船方责任的必要法律依据。其中最主要的是提单和舱单两种单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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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发货人满意度和港口兼容性引入发货人效用函数,放宽传统Hotelling竞争模型中港口定位必须局限于发货人分布空间的假设,通过拓展线性Hotelling模型来研究发货人满意度和港口兼容性与港口选址、收费的关系。研究表明:发货人满意度在港口市场竞争中具有关键作用;同时,发货人满意度相对较强的港口并不一定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份额的最终格局取决于发货人满意度的相对强弱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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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与美国一家公司(以下称收货人)成交6个20箱的食品,信用证规定:6个2“箱分3批出运,即每批2个20。箱。第一批货由发货人委托蛇口一家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办理有关订舱出运事项,而第二、第三批货却由发货人自己向船公司提出订舱,其原因是通过第一批货出运,发货人已了解到承运人是谁,自办托运可获取较多的退佣。由于这三批货信用证均规定“预付运费”,因而船公司在签发提单时采用“付款放单”原则,即发货人必须在支付运费的前提下,船公司才签发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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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货物运输其流转交接形态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行装箱,填写装箱单.并由海关或其授权的人加封的货物(英简称FCL),在实际业务中习惯称一个发货人、一个收货人;另一种是由集装箱货运站接受不同发货人的货物,将到达同一目的地,且包装、性质、种类能相容的货物配装同一箱内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拼箱货(英简称LCL),在实际业务中习惯称几个发货人,几个收货人。对于后,由于货物交接双方能直接以货物外表实际状况是否良好划分责任,交接双方一旦发现包装有损或有货损货差,比较能确定责任方,并由责任方承担责任。但对前.由于货物已装载在箱内,交接双方仅以箱子外表状况是否良好、关封是否完整来划分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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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海商法42条关于托运人的定义入手,对该定义两种托运人在实际中存在的签发提单、支付运费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于交货托运人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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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府于一九九二年颁布了多式联运法规,旨在以单一的多式联运单据,来调正从印度至印度境外国家之间的货物多式联运。此单据是一份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和义务的合同。根据发货人的选择,此单据可以是议付的,也可以是蜚 议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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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在处理大量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赔案中发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出现的货损货差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些货损货差的原因往往与选柜装箱过程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集装箱本身已破损、严重锈蚀;(2)原装短少、破损;(3)箱内货物配载不当,包括货物装载不当、货物固定不良、货物重量分配不均、不合理混装等;(4)货物装箱前已被雨淋等。这类案件责任方涉及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和保险人等,且有时难以分清。究其根本原因均与提单上的“SLCS”条款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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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OB条件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则是卖方,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应该是买方,但是贸易合同和海运习惯要求把卖方记为托运人,为了满足实践需要,立法中不可避免地规定了发货人(第二种托运人).既然发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立法就应该赋予主体以权利.鉴于立法的规定不足,探讨如何完善发货人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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