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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1(6):54-56
许多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都采用不可抗辩条款,其目的在于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也加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该项内容有利于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但其在内容的制定上仍然存在不足,值得反思。 相似文献
2.
共同海损由来已久,其可考渊源甚至可追溯至古老的罗得法,由于其体现了海商法的公平原则的要求,因此不仅一直被公认为最古老的航海惯例而得到普遍遵循,也为现代各国的海商立法所采纳,并且为了简化理算过程,在国际范围内达成一致以减少争议,经各国专业人士努力形成了专为共同海损理算而设计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然而,由于对规则的理解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导致共同海损理算师作出的理算报告权威性下降,共损案件诉诸法院颇多。对共同海损案件涉及的三个问题结合案例作一浅探,以求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3.
就专利侵权诉讼中公知技术抗辩的概念、公知技术抗辩的合理性、公知技术抗辩的效力以及其与在先使用权抗辩、等同原则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技术应当是一项公知技术,而非自由公知技术,公知技术抗辩是我国现行合理、有效的抗辩原则,它可以提高专利侵权的效率,但同时也存在着与专利权效力的矛盾问题. 相似文献
4.
阐述无单放货情况增多的背景,提出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可能使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削弱,分别论述对承运人是否可以以这些特殊的法律事实作为无单放货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5.
对于前者,应事先约定损耗标准,只要损耗减量在约定标准之内,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可免责;而对于后者,多式联运经营人就必须举证证明在管理、照料方面已尽到了谨慎处理的责任,同时还应证明货损完全是因货物本身固有缺陷造成的。比如,在法国就有一个这样的案例:托运人将一批干辣椒装入集装箱经海运联运从新加坡运至法国里昂,交货时发现有湿损,索赔货方以通风不足为由提出索赔,而联运经营人则以货损是因货物固有缺陷造成的为理由进行抗辩。联运经营人举证证明,经营人交给托运人用以装载辣椒的集装箱是达到国际和法国标准的通风集装箱,同时证明,这批辣椒装箱时其湿度已达到17%,而不是通常12%的标准。据此,经营人抗辩成功,法院裁定经营人免责。 相似文献
6.
货方索赔人通过举证以表面证据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存在过失或疏忽,而且这种过失或疏忽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存在着因果关系,其目的无非是要使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而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了使自己免责,或使自己不致因付出赔偿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就需要对索赔货方举证的表面证据作出抗辩,或付出赔偿后再向负有责任的转包承运人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7.
钢材类货物在海运操作的各个环节容易发生损坏,致使其易在航运实务中产生货损索赔案件,给船东和保赔协会带来经济损失。分析钢材类货物海运货损的类型及原因,提出相应的事前预防措施,并就海运货损发生后如何避免或减少承运人所面临的索赔损失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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