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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前中国没有自己的海损理算机构和专业人才,船舶(包括租来的和国有的)装载着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海损事故,船、货等处于共同危险之中,为了船、货等财产的共同安全,或在一定情况下,为了安全完成航程,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额外费用应如何由有关财产按其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均由外国海损理算师进行理算。  相似文献   
2.
叶伟膺 《中国船检》2003,(12):68-70
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经常会因发生海上事故而遭受损坏。为了做好海损理赔和理算工作必须对货物进行残损公证鉴定。  相似文献   
3.
孙丹  张鹏 《航海技术》2006,(6):76-77
此文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以及无因管理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共同海损制度在海商法中的特有地位。并且通过分析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的发展阐述了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周洁 《世界海运》2012,35(11):47-51
共同海损由来已久,其可考渊源甚至可追溯至古老的罗得法,由于其体现了海商法的公平原则的要求,因此不仅一直被公认为最古老的航海惯例而得到普遍遵循,也为现代各国的海商立法所采纳,并且为了简化理算过程,在国际范围内达成一致以减少争议,经各国专业人士努力形成了专为共同海损理算而设计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然而,由于对规则的理解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导致共同海损理算师作出的理算报告权威性下降,共损案件诉诸法院颇多。对共同海损案件涉及的三个问题结合案例作一浅探,以求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5.
正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静安西街2号楼电话:010-64665656/64665665/64609681 /64665111/64663559传真:010-64663999网址:http://daaccpit.org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简称"海损理算处")成立于1969年,是由原对外贸易部批准组建并报国务院备案的中国唯一的专业海损理算机构。2008年,海损理算处同时使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理算中心"(简称"理算中心")名称对外开展工作。目前,理算中心已先后在武汉、舟山、烟台、重庆、青岛、唐山、厦门、连云港、岳阳九个贸促分(支)会设立了办事处。2012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海损理算中心在天津成立。中国国际贸易促  相似文献   
6.
共同海损制度是最古老的海运法规,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共同海损制度通过合同的途径被普遍地采用,几乎所有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合同,如提单,租船合同,保险单上都有共同海损条款。 为了统一共同海损的理算,从1890年以来的100多年里,国际上多次制订和修改了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1974年和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理算规则,另外还有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等。虽然在英、美、德、意大利、瑞典、新加坡、挪威、荷兰、波兰、匈牙利、俄罗斯、中国、日本、加拿大、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理算机构,全世界的理算师却总  相似文献   
7.
朱杰  李家春 《航海》2020,(3):7-10
提单背面的共同海损理算条款独立于提单中的管辖及法律适用条款,其中对理算地的约定应视为已对理算机构作出约定,无需细化至具体理算机构或实际理算地点。  相似文献   
8.
黎巴嫩籍“埃梯科斯”轮根据程租合同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港装载我国进口的废钢9652.544公吨,于1968年12月4日19时05分开航,驶往中国上海港卸货。同日20时,该轮由引水员引领,在圣罗陵士河航行时,天气突然变坏,东北风增至6~7级,能见度很差,遂减速前进并使用雷达导航。22时35分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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