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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根据提单承运人负有在目的港向收货人交付承运货物的义务。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时,如何履行交货义务是承运人面临的一大难题。现有法律规定对此救济不足,本文提出将提存制度引入我国海商法领域,以完善我国海事法律相关规定之不足,更好的平衡海上货运关系方的利益,促进我国海上货物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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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6(4)
提存是民法为债的履行中给付受阻而设计的一项制度,旨在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海商法对国际海运合同履行时,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未明确规定提存的救济,现有的规定缺乏操作性.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融合性出发,提出在海事领域完善提存制度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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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璇 《铁道物资科学管理》2008,(1):41-42
2006年3月,某钢厂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该钢厂供给商贸公司2000t钢材,每吨价格为2800元,分5次供货,每次供货400t,第一次供货时间为4月1日,以后每月1日为供货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0日,货到10日内付款。如逾期供货,或逾期支付货款,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照违约部分款项的0.5%。计算。前4次供货,双方都依约履行。但是在第5次供货时,市场钢材价格上涨至每吨3000元。钢厂提出按市场价格供应第5批货,几经商榷,商贸公司未同意。钢厂遂于12月10日供应了最后一批钢材。12月侣日商贸公司付给钢厂最后一批钢材款1045580元,并同时通知钢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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