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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中留置权的内容、行使方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海商法》第141条对于定期租船合同留置权的规定。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留置权的解析,及NYPE46格式租约中第18条留置权条款争议问题的分析。阐述对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留置权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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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甲与某商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商场地下摊位一处用于服装经营,租赁期限为3年。甲承租后随即将该摊位转租给乙进行经营,租赁期限亦为3年。半年后,因该商场所在地段租金价格上涨,于是甲向乙提出要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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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正雄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3,24(2):187-192
海商留置权与民法留置权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的合同留置权纠纷较多,判例也不稳定。本文意在对法定的海商留置权和合同确定的海商留置权作一总结,并着重对合同留置权中的运费留置、租金留置、转租运费留置和转租租金留置及其判例进行分析和分类,对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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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了对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本文讨论在现行中国法律体系下该留置权的可操作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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