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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消防 以法为先——兼评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引用本文:张华.高楼消防 以法为先——兼评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J].水上消防,2011(3):37.
作者姓名:张华
摘    要: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火灾案令人痛心疾首,发人深省,更是在全国范围内敲响警钟。高层民用建筑(下称高层建筑)功能复杂、火险漏洞较多,发生火灾时,烟火蔓延途径多,易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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