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九五四年国际海上防油污公约的一九六二年修正案于一九六七年五月正式开始生效。修正案中有一条,对在一九六七年五月及五月以后建造的二万总吨及二万总吨以上的各种船舶在世界指定的地区,禁止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规定排水中含油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一百(100ppm)。 IMGO(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海上污染小组委员会于一九六八年十二月重新开会,确认要对一九五四年国际海上防油污公约再作修改。一九五四年第三条的修正案用下文替代:除第4条与第5条的规定外,凡适用本公约的油轮禁止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除了: 1.油轮行驶在航线上以及离最近的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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