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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日消防考察记
引用本文:赵培建.赴日消防考察记[J].水上消防,2005(1):F002-F002.
作者姓名:赵培建
摘    要:日本政府规定,凡从事危险化学物品作业的码头企业,均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在码头和危险品储存库、罐区安装和配备专用的消防设施,并建立由企业领导为指挥、全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制定消防应急预案。企业员工都要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经常进行消防和救生演练。对于危险物品码头在建设和经营方面的消防安全问题,日本政府有严格的规范标准。

关 键 词:企业员工  全员参加  日本政府  企业领导  经营  考察  技能培训  义务消防队  消防设施  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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