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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
引用本文:傅廷中.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J].世界海运,2003,26(2):52-53.
作者姓名:傅廷中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摘    要:1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70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关 键 词:共同海损  当事人  过失  海商法  中国  托运人
文章编号:1006-7728(2003)02-0052-02
修稿时间:200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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