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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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傅廷中.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J].世界海运,2003,26(2):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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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廷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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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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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70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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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海损 当事人 过失 海商法 中国 托运人 |
文章编号: | 1006-7728(2003)02-0052-02 |
修稿时间: | 2003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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