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主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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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晓汉.关于货主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J].珠江水运,2001(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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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晓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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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4月8日,南绅资源有限公司(下称南绅公司)委托东宝船务有限公司(下称东宝公司)从香港将216套东芝冷气空调机运至南海平洲港.托运收据记载,货物为216套RAS-13NKH4C东芝冷气空调机,集装箱号为ENSU9509809.东宝公司将该集装箱配载于"穗-196"船上,但没有签发海运提单.东宝公司的代理人编制船舶载货单时将上述集装箱所载货物记为"空调机零配件",发货人为南绅公司.承运船舶从香港启航,至深圳蛇口对开海面时遇海关检查.海关以货柜单货不符为由暂扣货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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