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港口作业合同纳入海商法修改内容的必要性及相关建议(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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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愈.将港口作业合同纳入海商法修改内容的必要性及相关建议(二)[J].中国港口,20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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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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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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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接上期P57页3.关于留置权的行使不够具体明确原《港规》第四十条:"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支付的作业费、速遣费和港口经营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港口经营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港规》废止后,现行法律对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践活动中会产生以下问题:港口经营人有没有权利留置债务人的货物?如果有,是民事留置权还是商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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