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2001年底开始,我国中央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口下放地方,实行政企分开,同时(国办发(2001)91号文)提出关于引航机构从港口企业分离出来的原则,考虑到港口的实际状况,为平稳过渡,维持原状三年。至2004年底,引航体制改革被摆上议事日程。由于各港的情况差异较大,部分大型港务集团对这次改革还有不同意见,本文反应了他们的主要观点。编辑部认为,对待引航体制改革问题需要确立四个前提:第一,对国务院的文件规定,交通部和各级港口管理部门不能不执行,除非国务院重新规定,但这种可能性很小;第二,比较现实的态度是争取有关方面在实施改革时能根据各港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港务企业的利益和长远发展大计;三是对于已经完成引航体制改革的港口,应及时总结经验得失,引导改革稳步推进;四是要在引航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引航机构的市场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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