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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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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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月27日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M2、M3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这是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对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实施召回以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范围扩大的又一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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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召回制度 驾驶员座位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公告 海关总署 实施范围 座位数 车辆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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