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保险中第三人对保险的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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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智勇,许绯.论海上保险中第三人对保险的诉权[J].天津航海,1998(4):3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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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智勇 许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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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海上货物保险、运输中,约束船舶(船东)P&I险的保险人的合同为保险单,约束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的合同为提单,二者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在货物索赔案件中,由于承运船舶的原因导致货物的大量短、损,收货人在不得不运用法律手段时,而船舶本身价值和船东资产不足所需担保数额时,索赔人是否有向承运船舶的保赔协会的诉权?多年来,各国司法界和航运界人士赞同与不赞同的各持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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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 诉权 海上运输 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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