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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案评析
作者姓名:贾正昌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法院
摘    要:凭指示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一项重要义务。合同没有约定凭运单记载交付货物,且未达成补充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认定货物交付方式。承运人未按照交易习惯向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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