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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河航行公约修订本》介绍(下)
引用本文:
许贵斌,徐京晶.《莱茵河航行公约修订本》介绍(下)[J].水运管理,1997(7).
作者姓名:
许贵斌
徐京晶
作者单位:
交通部水运管理司(许贵斌),交通部救助打捞局(徐京晶)
摘 要:
第三十一条 受所有沿岸国政府委派水利工程师应时常进行检查以查勘河流状况,监测改进措施的结果并对新的碍航物予以标注。 中心委员会应指定进行此类勘测的时间和河段,工程师应将勘测结果向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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