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寄存丢失 电影公司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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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日晚7点15分,市民汤伦祥将一辆价值2.8万元的日本产铃木GN250型黑色摩托车存放于马鞍山市电影公司下属电影院华园门前的存车处,同时向看车人汪为道交纳存车费1元,并约定当晚11点之前取车。10点15分,汤伦祥前来取车时,发现所存的摩托车遗失,看车人汪为道及其妻均不在存车处。因索赔产生纠纷,汤伦祥向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汤伦祥已向看车人汪为道交纳了1元管理费,汤伦祥与看车人的口头寄存合同即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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