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局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于2007年6月底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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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曲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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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海事局,天津300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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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 为使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高级船员持续保持适任能力和任职资格,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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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船员适任证书 培训管理 海事局 天津 STCW公约 海船船员 任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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