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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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中价协[]第号.关于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J].铁路工程造价管理,2002,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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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中价协[]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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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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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标〔2002〕187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的管理工作,现将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报程序 1.属原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内变更的 (1)申请人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持本人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现聘用单位聘任合同、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等资料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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