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论投保人非故意情况下船舶保险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有无溯及力 |
| |
作者姓名: | 李伟 匡浩 |
| |
作者单位: | 青岛海事法院 |
| |
摘 要: | <正>[提要]船舶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船舶保险合同,以期从根本上摆脱保险责任。但是在法律效力上,合同解除存在有溯及力和没有溯及力两种情况。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船舶保险人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违反相关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保险合同的,如果保险期间尚未届满,则保险人行使的合同解除权仅对将来发生效力,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