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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物交付中的货物控制权问题
引用本文:程佳玲.论货物交付中的货物控制权问题[J].水运管理,2000(12):27-30.
作者姓名:程佳玲
作者单位:上海海运学院
摘    要:中国《合同法》第 30 8条是新增的内容 ,其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许多民法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都对其进行了探讨 ,有很多人认为 ,这是合同法有关中途停运权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这是就托运人单方任意变更运输合同的规定 ,其理论基础应是托运人的货物控制权。一、货物控制权是托运人单方变更运输合同的理论基础依合同法理论 ,合同订立后 ,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之约定履行自己应…

关 键 词:合同法  货物交付  货物控制权  托运人  单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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