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水上交通事故结论不服能否请求司法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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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万兴.当事人对水上交通事故结论不服能否请求司法救济[J].水运管理,2000(3):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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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万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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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南充市航务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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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九届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89年和1999年颁布施行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又更加具体地设置了人民法院8类受案、行政机关11类复议范围。这是一个法定范围,当事人只能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也只能在这个范围内受理行政案件。 当事人对水上交通事故作出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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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上交通事故 司法救济 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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