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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是可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的”原则案
引用本文:韩盈.“海难是可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的”原则案[J].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7).
作者姓名:韩盈
摘    要:在1998年10月22日的判决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详细思考了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中海难一词的含义和历史发展,并重申了澳大利亚法律运用的原则,即海难并非一定是不可预见的、或者甚至非是未曾预见到的不可。澳高等法院否定了英国和北美所采纳的对“海难”的较为狭窄的定义。 背景 1989年10月5日,有十个20英尺集装箱在悉尼装船运往基隆,每箱装有四卷铝材,共40卷。该船从悉尼起航开往墨尔本,在墨尔本又装了一些货后,于8日开往塔斯马尼亚岛的伯尼。8日晚天气异常恶劣,有四个集装箱遭到损坏。在伯尼时,该船收到天气预报称,在其经过巴士海峡途中将遇到恶劣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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