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利用交通渠化弥补法的局限性是交通事故预防的应有理念
引用本文:邓晓凌.利用交通渠化弥补法的局限性是交通事故预防的应有理念[J].道路交通与安全,2005(2):2-5.
作者姓名:邓晓凌
作者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处
摘    要:本文从法理学中法的局限性理论.事故防治工程学中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可预防性理论、综合治理的原则和道路交通系统安全控制理论出发,探索了利用交通渠化弥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局限性来预防交通事故的必要性,阐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对交通参与者权利义务的静态调整方式,而交通渠化是对交通参与者交通行为的动态调整方式,两者需要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才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功能最大化,才能从根本上实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目的。文章结尾,笔者阐述了实践中应该采取的一些做法。

关 键 词:交通事故预防  交通渠化  局限性  弥补  交通参与者  道路交通  理念  安全法律  调整方式  事故防治  控制理论  系统安全  综合治理  权利义务  交通行为  预防性  工程学  法规  最大化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