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交通渠化弥补法的局限性是交通事故预防的应有理念 |
| |
引用本文: | 邓晓凌.利用交通渠化弥补法的局限性是交通事故预防的应有理念[J].道路交通与安全,2005(2):2-5. |
| |
作者姓名: | 邓晓凌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处 |
| |
摘 要: | 本文从法理学中法的局限性理论.事故防治工程学中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可预防性理论、综合治理的原则和道路交通系统安全控制理论出发,探索了利用交通渠化弥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局限性来预防交通事故的必要性,阐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对交通参与者权利义务的静态调整方式,而交通渠化是对交通参与者交通行为的动态调整方式,两者需要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才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功能最大化,才能从根本上实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目的。文章结尾,笔者阐述了实践中应该采取的一些做法。
|
关 键 词: | 交通事故预防 交通渠化 局限性 弥补 交通参与者 道路交通 理念 安全法律 调整方式 事故防治 控制理论 系统安全 综合治理 权利义务 交通行为 预防性 工程学 法规 最大化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