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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应急发电机处所的公约适用性探讨
引用本文:陈杰,刘宾.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应急发电机处所的公约适用性探讨[J].世界海运,2012(9):17-18.
作者姓名:陈杰  刘宾
作者单位:中国船级社
摘    要: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发展趋势,装有总功率不小于375kW的应急发电机的船舶逐渐增多,比如VLCC、VLOC和LNGC等。装有此类发电机的舱室应满足对A类机器处所的相关要求,因为根据SOLAS公约II-2/3.31.2的规定,这些舱室属于A类机器处所。从消防和逃生安全角度考虑,公约对此类舱室的使用要求过严,导致适用性矛盾。

关 键 词:375kW  应急发电机间  消防  脱险  公约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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