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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标准”立标准
引用本文:吴论.给“标准”立标准[J].铁道物资科学管理,2007(7).
作者姓名:吴论
摘    要:报载,不久前,在某省的一些地区,曾发生过经销业户卖外埠啤酒而被行政处罚、被判败诉、被司法拘留的怪事。原来,这个省在酒类市场管理中还一直沿用着1978年4月当地革命委员会发布的《酒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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