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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10年5月1日生效
作者姓名:刘虓
摘    要:与1997年版“检查规则”相比,新版“检查规则”更加与国际接轨,方便了行政相对人,明确了督促职能,扩大了检查的内容以及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的范围以及缺陷处理意见的种类,增加了滞留缺陷须填写法定依据的要求和通知相关方的义务,并且在复查要求方面发生了变化,进一步增强了船舶安全检查的透明度和船舶及相关方的义务,而且新规则的法律责任将会更加合理。

关 键 词:安全检查规则  船舶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效  缺陷处理  行政相对人  法定依据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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