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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N类轻型柴油车国Ⅲ标准暂缓执行
作者姓名:吴憩棠
摘    要:日前。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和M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Ⅲ标准要求。但所有在上海、南京、杭州、深圳等城市以及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销售和注册登记的N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Ⅲ标准要求,其余地区N类轻型柴油车销售和注册登记可过渡一年。

关 键 词:轻型汽油车  排放标准  柴油车  机动车污染  注册登记  销售  城市  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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