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下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条款的新发展——新加坡高等法院THE MV“ATHENS”案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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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非非.买卖合同下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条款的新发展——新加坡高等法院THE MV“ATHENS”案评析[J].世界海运,2013,36(9):5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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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非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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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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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本案是对新加坡地区法院在Profindo Pte Ltd v.Abani Trading Pte Ltd2012]SGDC 176一案判决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上诉。2009年5月19日,上诉人Profindo Pte Ltd作为卖方与被上诉人Abani Trading Pte Ltd达成出售2 750 t水泥的协议。装货港在中国,卸货港在马达加斯加。根据协议第15款,双方同意,一旦载货船到达卸货港,被上诉人将在2.75天的装卸时间内完成卸货。协议的第3、4款明确价格术语是CFR。上诉人租用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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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装卸时间 滞期费 上诉人 买卖合同 高等法院 卸货港 条款 租船合同 新加坡 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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