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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下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条款的新发展——新加坡高等法院THE MV“ATHENS”案评析
引用本文:邓非非.买卖合同下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条款的新发展——新加坡高等法院THE MV“ATHENS”案评析[J].世界海运,2013,36(9):54-56.
作者姓名:邓非非
作者单位:广州海事法院
摘    要:案情]本案是对新加坡地区法院在Profindo Pte Ltd v.Abani Trading Pte Ltd2012]SGDC 176一案判决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上诉。2009年5月19日,上诉人Profindo Pte Ltd作为卖方与被上诉人Abani Trading Pte Ltd达成出售2 750 t水泥的协议。装货港在中国,卸货港在马达加斯加。根据协议第15款,双方同意,一旦载货船到达卸货港,被上诉人将在2.75天的装卸时间内完成卸货。协议的第3、4款明确价格术语是CFR。上诉人租用船

关 键 词:装卸时间  滞期费  上诉人  买卖合同  高等法院  卸货港  条款  租船合同  新加坡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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