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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术语下对提单职能的再认识
引用本文:林国龙.在国际贸易术语下对提单职能的再认识[J].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5(11).
作者姓名:林国龙
摘    要:五、提单职能的再认识 (一)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一定能证明货物已交到船上 在传统的贸易术语下,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能证明货物已交到船上,而且还表示货物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因此,有权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一般只能是船舶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但是,在通用术语下,这种传统概念完全被异化了,因为提单不一定能证明货物已交到船上。产生这种异化的原因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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