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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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交通运输部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6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在自贸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其中,在上海自贸区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广东自贸区可设立港澳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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