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研究目的:本文在解读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的噪声排放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声环境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基础上,通过分析噪声排放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及其测量方法的技术和应用要点,对标准量、测量量、预测量、评价方法进行对照比较;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说明建设单位、规划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噪声排放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时应负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并提出适用于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防治措施原则与要求。研究结论:(1)运用噪声排放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评时,应正确理解标准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噪声源评价应采用噪声排放标准,而不是声环境质量标准;(2)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按标准规定各测量昼、夜间1 h的测量值,反映了其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排放噪声的影响,是其排放噪声的评价量和对标量;(3)依法区分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管理,符合噪声排放标准是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声环境质量标准是规划和环保部门声环境管理的依据和法定责任;(4)环评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应考虑措施的效能和环境保护要求或目标的一致性;(5)该研究成果可为铁路和轨道交通声环境影响评价和噪声治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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