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春与某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助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区分互保金与转产补助,维护渔民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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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寒霜.乔某春与某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助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区分互保金与转产补助,维护渔民合法权益[J].世界海运,2023(1):4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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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寒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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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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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提要]渔船所有人作为会员与渔业互保协会订立渔船互助保险合同后,渔船所有人是否有权获得互保金,应当根据渔船是否在互保期间内发生了互保事故、是否存在除外责任的情形来确定。渔船所有人因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而获得的政府补助金,是政府为推进减船转产、鼓励企业或渔民转入其他行业而给予的鼓励金,数额与减船功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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