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仲裁条款效力之比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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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翟娟,周伟. 提单仲裁条款效力之比较分析[J]. 中国远洋航务, 2004, 0(5): 5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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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翟娟 周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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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复杂性源于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提单只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在班轮运输情况下,托运人通常根据船公司事先公布的船期、费率及运输条件向有关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机构洽订舱位,一经承诺双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因而提单上往往只有承运人的签字,而没有托运人的签字.船公司的提单一般事先印就并公开,托运人在与承运人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通常知道或应当知道提单上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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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bill of lading arbitration clause effe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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