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重建要贯彻《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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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雷士国.灾后重建要贯彻《物权法》[J].城市道桥与防洪,2008(9):12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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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士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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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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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5.12四川汶川地震后,成都都江堰市有80%以上的房屋倒塌、毁损、灭失或成为危房,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毁灭性的损失。为妥善做好灾后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居住困难,成都市人民政府在震后第九天,紧急制定了成府发2008]38号文件,即《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都江堰市城镇居民住房灾难救助安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救助意见》),5月23日对外公布。《救助意见》政策的核心是,政府将对房屋受毁的城镇居民提供70m^2的房屋,而接受救助者要“对价”放弃原有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救助意见》出台后,引起了物权争议等风波。为了明辩法理,有必要说清以下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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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灾后重建 物权法 房屋倒塌 人民政府 都江堰市 城镇居民 土地使用权 成都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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