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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沿海船舶与国际航线船舶的碰撞责任限额——南京四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作者姓名:王凯悦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
摘    要:<正>[提要]同一船舶碰撞事故中涉及国际航线船舶,国内沿海船舶的责任限额应适用与该国际航线船舶相同的标准计算,无论该国际航线船舶是否实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否实际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案情]申请人:南京四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异议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华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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