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地方铁路的立法定义(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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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鹏跃.试述地方铁路的立法定义(续)[J].世界轨道交通,2007(12):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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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鹏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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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毫无保留的突破。即将在本行政区划内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管理的铁路之外的铁路一律视同地方铁路.毫无保留地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2007年3月1日施行的《鞍山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简称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条例》穷尽了地方铁路定义外延,对地方铁路概念规定得最为彻底。考虑到鞍山钢铁有限公司的特殊情况,《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通过立法授权企业自行管理专用铁路在鞍钢厂区和矿区内运行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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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铁路 定义 立法 《条例》 统一管理 专用铁路 铁路专用线 地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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